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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级文物保护单位——禁煤外运“示碑”,记载了清同治十一年(1872年)万盛场发生的一桩影响颇大、历时一年的禁煤外运公案。“示碑”不仅是研究我区煤炭历史的重要文字资料,而且是全国独一无二的有关煤炭生产销售的专业石碑。
清同治年间,万盛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很小,全系人力手镐、钢钎采掘,且产量有限。矿坑主要分布在万盛场东南的方家山、黑旗岩、道角、董村一带,“仅足敷本地烟火,不能兼济他方”。这里所产的煤炭发热量高,深受綦江、巴县、泸州等地的汽船、酒厂的喜爱。
同治十一年春,以傅洪兴为首的商贩,在万盛一带收购、“估办炭花出河” ,船运綦江、巴县等地销售,致使万盛场煤价陡涨,引起了居民、乡绅不满。但傅洪兴等人不予理睬,以致这年秋天,煤价翻一倍。万盛场的士绅、保长邓文琳、王如春等12人联名向南川县提出诉讼。临审,傅洪兴躲避拒不到县衙听审。于是,知县黄某缺席判决,并发布告示严禁煤炭外运,“永不准装载出河”。
是年冬天,黄知县离任。傅洪兴等不再理睬禁令,又“乘隙复装”。万盛场乡绅再度联名控告。新任知县令文某也出告示,严禁煤炭外销,“如违示重惩”。傅洪兴不服,串联巴县、綦江商人蔡文蔚等向重庆府上控。
重庆府批转南川县原知县黄某复审。原告、被告对簿公堂,黄知县当场判决:“傅洪兴等不应购煤出河,只准背负肩挑以济乡户。巴、綦等县所需之煤,由綦桐交界之通坎、岩门、减堂、乌龟山四处采取,何以购我七甲(万盛场)之煤?”并饬令傅洪兴当场画押完案。同时,谕阖甲绅粮立即镌碑以垂永远。
官司获胜后,乡绅们将事情原委刻成碑文,立于万盛场老街。
1987年,原万盛区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时,禁煤外运“示碑”被列为26个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之一。(令狐克强整理提供)